豫0901环责改字〔2025〕45号濮阳市濮辉建材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45号
濮阳市濮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685653898W
地址:濮阳市开发区胡村乡东王什村东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雪玲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至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环保号牌为3-GJ010397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使用。经现场委托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环保号牌为3-GJ01039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烟度排放检测,三次排气烟度检测值为:1.08m⁻¹,0.93m⁻¹,0.88m⁻¹,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限值0.8m⁻¹,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0日调取的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登记表等资料,证明你单位从事法定经营活动的资格;
2.2025年12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调查取证过程;
3.2025年12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环保号牌为3-GJ010397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排放不符合标准情况的阐述;
4.2025年12月10日拍摄的亮证执法照片证明2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5.2025年12月10日,河南省腾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J25121006302),证明你单位环保号牌为3-GJ010397的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对环保号牌为3-GJ01039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确保尾气排放达标。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