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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01环责改字〔2026〕1号濮阳明晟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6-01-05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01环责改字〔20261

 

濮阳明晟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9E5WXP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市辖区濮阳市开发区新习镇董林平村东1

法定代表人:王厚明

我局于2026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你单位2025年下半年记录的环境管理台账,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范记录生产台账及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不规范记录的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生产台账及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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