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责改字〔2025〕19号河南哪里木业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2环责改字〔2025〕19号
单位名称:河南哪里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9KPU9M7C
地址:清丰县产业集聚区兴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连红
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证,你单位实际建有2个有机废气排放口和1个颗粒物废气排放口,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仅显示为1个有机废气排放口和1个颗粒物废气排放口,实际建设与排污许可证不符,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河南哪里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4日,河南哪里木业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3.环评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1份、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4日,提供单位:清丰利峰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省厅监督帮扶问题线索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制作时间:2025年12月24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按照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