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43号濮阳盛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43号
濮阳盛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76040606
地址:濮阳工业园区西没岸村
法定代表人:薛红勇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核查时发现,
你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2台非道路移动叉车进行货物装载。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濮阳政达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2台非道路移动叉车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结果显示,编号为Q130376344H的叉车,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3.62m-1,2.52m-1,2.01m-1,超出国家规定的0.5m-1排放限值,车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编号为2-GJ070079的叉车,三次烟度测量值分别为:0.24m-1,0.66m-1,0.25m-1,超出国家规定的0.5m-1排放限值,车辆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证据、《排污许可证》节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节选内容、检测报告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