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42号包世敏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42号
包世敏
住址:濮阳市大庆路与绿城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宋志军、李晓韩对辖区内巡查,在濮阳市大庆路与绿城路交叉口西50米中石化加油站处发现有油漆味道,发现中石化加油站北侧院内车间你在进行喷漆作业。现场有打气泵、喷枪、油漆等设施。现场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照片、身份证等凭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