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6环责改字〔2025〕10号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6环责改字〔2025〕10号
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6MA45FDT192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范在立
省监督帮扶组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涂作业,其中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配套的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风机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项目环评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摘)复印件1份、环境验收报告(摘)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7日,提供单位: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2.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7日,提供单位:濮阳普拓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1月26日和2025年11月27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省监督帮扶组交办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现场照片2份,主要证明执法人员主动对你单位表明身份及你单位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事实和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5年12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喷涂作业进入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严格按要求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