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责改字〔2025〕15号河南爱鑫家具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2环责改字〔2025〕15号
单位名称:河南爱鑫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395880881U
地址: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王梅艳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5日省厅检查组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二楼车间打磨工序工人正在作业,配套的粉尘收集设施未运行,现场粉尘明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河南爱鑫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2、现场检查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省厅检查组,主要证明你企业违法事实、违法时间;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 月3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时间及违法事实;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等,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河南爱鑫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在今后日常生产中,各工段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