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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2环责改字〔2025〕14号清丰麻氏广林家具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2-09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2环责改字〔202514

 

单位名称:清丰麻氏广林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3XEC1LXL

地址:清丰县产业集聚区霁云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麻道区

我局于20251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1127日你单位正在生产,木工车间雕刻工序一个工位工人正在作业,中央除尘器已开启,该工位配套的粉尘收集设施封门未开启,治污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落实集中收集措施,造成无组织排放。切割、砂光工序均在作业,工位上密闭措施均敞开,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粉尘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123日,提供单位:清丰麻氏广林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2、现场检查照片,提取时间2025123日,提供单位:省厅检查组,主要证明你企业违法事实、违法时间;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2025123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时间及违法事实;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等,提取时间2025123日,提供单位:清丰麻氏广林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在今后日常生产作业期间,规范运行污染防止设施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密闭空间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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