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责改字〔2025〕11号中稹绿探(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8环责改字〔2025〕11号
中稹绿探(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267621369
地址:濮阳县铁丘路东段南侧、文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辛同存
我局于2025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5月6日,在濮阳市濮阳县胡状镇后岗上村(濮阳天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开工建设的8蒸吨生物质锅炉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年12月20日提取你单位营业执照、环评报告表、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绿探生物质锅炉销售合同、生物质锅炉项目(胡状镇)能源托管及用能合同,生物质锅炉生产的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