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责改字〔2025〕10号濮阳天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8环责改字〔2025〕10号
濮阳天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0X41J7T
地址:濮阳县胡状镇后岗上村
法定代表人:柯友旺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省厅检查组交办的环境问题:1、搅拌锅工序正在下料,搅拌锅配套除尘器布袋损坏,无法正常运行,造成无组织排放。2、生产原料及废料大面积露天堆放,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3、破碎工段正常生产,地面积尘严重,现场检查发现该工段未经过除尘器设施直接排放,该工段周边大面积积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年12月20日提取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环评手续等照片。2025年11月26日省厅检查组拍摄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的照片;搅拌锅配套除尘器个别布袋损坏的照片;生产原料及废料大面积露天堆放的照片,破碎工段正常生产、地面积尘严重、未按环评要求安装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米高排气筒的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投料、拌料工段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并规范使用除尘设施;2、生产原料及废料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