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2环查(扣)字〔2025〕33号河南瑞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2环查(扣)字〔2025〕33号
单位名称:河南瑞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0N53K6E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产业集聚区乾坤路
法定代表人:吴正广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省厅推送用电异常企业名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生产车间内未见人员进行生产,但现场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电缆辅料生产线存在生产迹象,开放式炼胶机、收片机的电机还有余温。你单位在濮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提供单位:河南瑞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8日,提供单位:河南瑞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证明你单位法人身份;
3.《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1份,提供时间:2025年12月14日,提供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证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日期及时间;
4.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查封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8日,制作单位: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清丰分局,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时间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生产车间的1(台)电力闸刀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自2025年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生产车间西侧配电房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