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5〕48号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5〕48号
新迈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0714244B
地址:濮阳市胜利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郑贵辉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生产装置管线及物料管道,废气收集处理环节进行泄漏抽检,现场抽检100个点位中发现泄漏点位3个,分别为2号厌氧罐上部人孔法兰,泄漏浓度11276.5μmol/mol;1号厌氧罐上部开口阀,泄漏浓度18971.2μmol/mol;1号厌氧罐上部开口阀,泄漏浓度26930.1μmol/mol;你单位在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造成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废气的泄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泄漏点检测报告,现场泄漏点位证据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