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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环责改字〔2025〕9号濮阳市人豪饰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2-19 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8环责改字〔20259

 

濮阳市人豪饰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0M6J79N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文留镇文兴路与创业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叶成章

我局于202512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512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涉气工序正常生产,经现场检查你公司治污设施,发现你公司集气置管道与治污设施主管道断开,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你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2025122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将集气置管道与治污设施主管道封闭连接,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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