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责改字〔2026〕2号濮阳市新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28环责改字〔2026〕2号
濮阳市新月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6856866305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清河头乡管五星村北
法定代表人:管金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执法平台发现,2025年12月9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台烙丝切割机正在生产,配套的治污设施未开启。你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