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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责改字〔2026〕1号河南省铂金羽绒有限责任公司

发表时间:2026-01-27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7环责改字〔2026〕1号

 

河南省铂金羽绒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CC5XFX23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西环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曹中伟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1套生物除臭塔+碱喷淋塔)碱喷淋塔及引风机运行正常,生物除臭塔循环水泵未运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规范运行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确保产生的恶臭气体有效收集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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