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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7环责改字〔2025〕6号台前县侯庙镇众兴工艺品厂

发表时间:2026-01-13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0927环责改字〔2025〕6号

 

台前县侯庙镇众兴工艺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27MA9GR9LJ9Q

地址:台前县侯庙镇马口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秀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你厂6台单头雕刻机正在生产,雕刻过程产生粉尘污染物,生产时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在密闭生产车间内,未采取粉尘收集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从事生产活动的照片;现场视频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11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加装6台雕刻机生产设备布袋抑尘收集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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