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责改字〔2026〕2号付志国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901环责改字〔2026〕2号
付志国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址:
我局于2026年3月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付志国购买并在辽GJ6395柴油车上使用尿素节省线,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尿素节省线安装后,车辆可以减少使用尿素,不报故障,不影响动力。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包含涉案工具)、抖音购买记录、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力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达标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