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查(扣)字〔2025〕8号濮阳市万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01环查(扣)字〔2025〕8号
濮阳市万森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6P3NE5Y
地址: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镇国防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立贤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0日12时,濮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混凝土生产线1条停产,车辆运输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申伟刚,杨学慧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查看你单位混凝土主控室显示2025年11月10日13时,11日、12日均有混凝土生产记录,调取该企业生产销售票据显示,你单位11月10日13时至13日期间的销售凭据,共销售25.22立方米混凝土,重58吨。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证明企业从事法定经营活动的资格;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调查取证过程;
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企业对违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的阐述;
4.拍摄的亮证执法照片证明2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5.《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证明濮阳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时间;
6.生产记录、混凝土发货单显示正常生产;
7.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公示牌证明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时应如何执行;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查封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混凝土配电柜及主控室设备,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