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查(扣)字〔2026〕2号台前县宏宇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7环查(扣)字〔2026〕2号
台前县宏宇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5569257039
地址:台前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杨贺幔
我局于2026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共有5条水洗生产线,其中3条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经查看该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产3条生产线上的水洗机、脱水机、烘干机、冷却机和分拣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通知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1条生产线电闸开关总控制箱1个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7日(自2026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3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