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解查(扣)字〔2026〕5号河南天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解查(扣)字〔2026〕5号
河南天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H9YU12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榆林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孝强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组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混凝土预制住宅新型墙体生产项目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搅拌机正在运行,物料仓内一台柴油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3-GJ100186)正在向料仓内运送物料作业,濮阳市于2026年1月13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混凝土预制住宅新型墙体项目涉气工序不按规定停产,没有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和移动源管控措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不按规定涉气工序停产的混凝土预制住宅新型墙体项目生产电源箱及未落实移动源管控措施的柴油国三非道路移动机械(3-GJ100186)予以查封,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豫0928环查(扣)字〔2026〕3号),查封的设备、设施暂存于你单位厂区内。因查封期限已到期,你单位已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