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4〕13号河南鸿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4〕13号
河南鸿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79L9Q79
地址:濮阳市濮阳县文留镇三力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红鑫
我局于2024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你单位(河南鸿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内雨水管道通向房刘庄沟的管道正排放污水,污水颜色成黑色。现场发现有一辆罐车(豫JC3199挂津CA955)。罐车内有少许废液,现场有罐车向场区内窨井排放废水痕迹,且窨井通过雨水管网与房刘庄沟相连,2024年8月2号我局收到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编号:蓝城司鉴【2024】环损鉴字第81号),河南鸿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车辆JC3199内废液、该厂区西地埋管内废液和该厂区内外排窨井内废液属于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察示意图、亮证执法照片、查封(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批复、验收检测报告、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嫌疑车辆一台(豫JC3199津CA955挂),
吨桶25个。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4年8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能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