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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环查(扣)字〔2025〕59号濮阳县诚信纺织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5-12-29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928环查()字〔202559

 

濮阳县诚信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C1KG9G

地址:濮阳县庆祖镇曾小邱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志运

202512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停一台青花机,七条梳棉机,一条纺纱机,33台织布机,较预警发布前十个正常生产日日均情况(1)产量限产50%;(2)污染物排放量下降50%。按照你单位橙色预警响应措施,较预警发布前十个正常生产日日均情况,产量限产50%,通过调取你单位用电量,发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用电量存在不降反升的情况,橙色预警管控期间用电量明显高出管控基准值14.4%,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20251229日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环评手续、用电量。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生产设备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1229日起至20251231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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