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5〕58号濮阳宏润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5〕58号
濮阳宏润钢结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6K1Y4W
地址:濮阳县柳屯镇焦村
法定代表人:陈运旗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10时,我局环境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减排落实情况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号生产车间内有4台电焊机在焊接作业,喷漆车间内有大量完成喷漆的钢结构部件,经检查,完成喷漆的钢结构部件未完全干化,手指按压显示印记,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有明显喷涂迹象,濮阳市于2025年12月1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实施II级应急响应,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喷漆工序、焊接工序未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濮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通知;企业重污染天气减排操作方案;现场喷漆车间的照片、焊接工序生产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企业环评手续及排污登记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喷漆车间生产电源箱、焊接车间电源箱、污染防治设施电源箱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查封6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厂区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