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查(扣)字〔2025〕36号河南辰龙化工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01环查(扣)字〔2025〕36号
河南辰龙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GTH82XJ
地址:濮阳市濮瑞路与石化路交叉口北15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高燕峰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濮阳市自2025年12月15日12时启动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苯并呋喃酮生产线反应釜停产11个;启动预警时,生产线数量应以预警发布前10个正常生产日的日均反应釜开启数量为基数进行核算,确保满足技术指南停产比例百分之50要求。污染物排放量下降50%。
经核查,12月15日启动预警后,你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要求逐步停止反应釜投料,保留7个反应釜进行投料生产。基准值(11月26日至30日)期间,你单位每天投料15台釜,每台投料量为600kg,每日投料量9000kg;橙色预警之后,按照要求投料量减半,保留7个反应釜进行投料的生产负荷,每台釜投料600kg,总计日投料量为4200kg,限产负荷已达到50%以上。
基准值(11月26日至30日)期间,你单位非甲烷总烃日均排放量为1.22千克,12月15日启动橙色预警后,你单位排放量在逐步下降,最低日排放量为12月24日,排放量为0.817千克,下降33%,未落实减排50%的要求。
综上所述,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①2025年12月25日调取的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排污许可登记表等资料,证明你单位从事法定经营活动的资格;
②2025年12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调查取证过程;
③2025年12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阐述;
④2025年12月25日拍摄的亮证执法照片证明2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
⑤2025年12月25日调取的你单位11月26日至30日、12月15日至24日期间的生产记录和排放量数据,证明了你公司落实了限产50%的管控要求,但未落实减少排放量50%的管控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苯并呋喃酮生产线投料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生产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