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01环查(扣)字〔2025〕39号濮阳威佳众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01环查(扣)字〔2025〕39号
濮阳威佳众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4849772
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兴濮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申绍偲
我局于2025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濮阳市自 2025 年 12 月 15 日 12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 级)响应。经查,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管控要求为使用有溶剂型涂料的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工序停产。2025年12月27日夜间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喷漆工序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喷漆房内有一白色轿车正在进行喷漆、烤电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橙色预警管控措施。我局对其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进行立案。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喷漆房正在使用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喷漆房及动力电柜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1月26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