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5〕62号濮阳训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5〕62号
濮阳训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56289187
地址:八公桥镇南关
法定代表人:张立涛
我局于2025年1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的管控措施为1、20蒸吨锅炉:正常生产实际用气量2.5万立方米,橙色预警限负荷降低百分之50,日用气量不超过1.24万立方米,该锅炉处于停产状态;2、3蒸吨锅炉:正常生产实际用气量7000立方米,橙色预警限负荷降低百分之50,日用气量不超过3500立方米;3、两条生产线产能均为15万吨/年,停一条生产线,已停一条生产线。经去燃气公司调取你单位的每日用气量,发现你单位3蒸吨锅炉日用气量均超过管控措施要求的3500立方米。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年12月28日调取你单位营业执照、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天然气用气量。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的3蒸吨生物质锅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