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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3环查(扣)字〔2025〕11号濮阳市海森林科技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6-01-19 浏览次数:

查封(扣押)决定书

0923环查()字〔202511

 

濮阳市海森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9KP8FL7J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昌意路与木伦河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

我局于20251219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12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2025121819时左右生产线进行了生产,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是停产,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1份;20251218日生产照片及视频;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生产设施热风炉配电柜2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1219日起至2026118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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