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查(扣)字〔2026〕1号濮阳县胜超商砼有限公司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928环查(扣)字〔2026〕1号
濮阳县胜超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9YYR72
地址: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胜超
我局于2026年0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濮阳市环委会通知要求2026年01月13日8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该公司管控措施为: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2026年0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一辆搅拌车正在进行装卸物料。该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濮阳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生产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中控室配电箱(1套)生产设备、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8天自2026年01月16日起至2026年01月23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濮阳县胜超商砼有限公司厂区。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