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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 创建指标体系 >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 > 3.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

32.没有发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程序制定被通报的情况,或者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超越法定职权,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况,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不适用不合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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