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黄河下游引黄涵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
经对郑州、新乡、焦作、濮阳市环保局出具的《黄河下游引黄涵闸改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进行审核,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自然保护区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三)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四)项目区周围村庄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自然保护区内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0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涉及濮阳市的区域,废水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直排地表水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
(二)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三)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
(四)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
2019年1月14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