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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案件办理结果公示

发表时间:2021-06-10 浏览次数:
批次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第一批1D2HA202104070032河南省环保系统垂直改革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2016年至今仍未改革完,市里相关领导不够重视,导致工作一直无法推进。濮阳市其他污染濮阳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垂改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垂改任务,整体进度位居全省第一方阵。2020年底,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印发了《濮阳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成市及所属县(区)生态环境机构更名、管理体制调整和“三定”方案的印发,签订人员编制上收协议,明确所属县(区)生态环境机构人员工资、经费保障渠道调整时间节点,完成资产财务划转和交接等工作。
目前,主要存在问题:一是因2020年12月上旬濮阳市生态环境局与五县一区人民政府签订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改革划转协议时,2021年全市预算已编制完毕,2021年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工资、经费仍由各县(区)进行保障,待2022年才能调整到市级财政保障。二是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不尽相同,为便于工作推进和统一管理,市委编办拟对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下属事业进行整合设置,因需要严格履行规范程序,目前人员还未调整到位。
部分属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垂改工作,特别是接到交办通知后,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积极沟通对接,加快工作进度,5月底,濮阳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基本完成。4月12日,市委编办印发了同意使用428名编制用于此次改革的编制审核单(濮编办核〔2021〕37号),5月中旬,上划的人员编制已全部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管理。5月19日,印发《中共濮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生态环境机构垂改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濮编〔2021〕19号),对各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的职能、人员编制进行了整合调整。5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对各县(区)分局相关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命。已办结 无
第六批2D2HA202104120026濮阳市华龙区开州北路和卫都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恒大悦龙台物业食堂的烟道直接安装在小区内,油烟直排,污染严重。濮阳市大气     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该食堂位于恒大悦龙台东门南侧商业楼三楼,属恒大悦龙台物业职工食堂,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食堂油烟排放口在楼顶,排烟方向向南。油烟排放口距离反映问题住户房屋直线距离约为22.9米,符合《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 施安装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小于20米。”该食堂已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使用,经现场检测,其油烟排放最高值为0.14mg/m³,均值为0.04mg/m³,符合《河南省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油烟排放量限值1.0mg/m³。”
部分属实   该食堂排放油烟虽然检测结果符合排放标准,但由于刮风等原因,油烟气味有时会吹到居民阳台,对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示范区管委会本着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原则,对排烟管道进行改造,尽量减小对居民的影响。经与物业、居民多次沟通,现已达成一致改造方案,物业食堂排烟管道向南加长20米,出风口改变为向东向下,居民对协调结果表示满意,并于2021年4月29日按照改造方案完成整治,同时将全部焊接缝隙打上结构胶覆盖锡箔纸胶带,确保管道不会中间漏烟。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十二批3D2HA202104180022濮阳市濮阳县新习镇土林头村东边,裕丰源面粉厂(加工面筋)废水直接排放周边耕地内,污染环境。濮阳市水,土壤     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该件与第八批举报为同一家企业,第八批举报问题是该企业排放工业废水到地下,污染地下水,属重复举报。
     濮阳市裕丰源面业有限公司位于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镇南新习村西80米,建于2004年,占地面积16亩,建设年产
2万吨小麦淀粉项目。该项目属于2016年“清改”项目,明确其废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2018年12月底,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允许其废水排放去向为农田灌溉。
      该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显示年排放废水约6万吨,日排放量约200方。该企业于2012年建设日处理400吨废水处理设施1套,处理工艺为“BYSB-plus+活性污泥曝气池+接触氧化池”。由于生产需要,该企业于2016年又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工艺为“BYSB-plus+脱氮+两级好氧”,并在总排口配套安装了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对水质实时监控。自2015年起,该企业先后租用位于其厂区南侧的农田和林地约400多亩,用于消纳其产生的废水。现场核查时,该企业外排水排入其租用的农田和林地中,未发现该企业存在擅自向地下注水的行为和迹象。
       经查阅相关资料,该企业用水为抽取地下水,但未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
       4月15日接到第八批交办件后,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濮阳市裕丰源面业有限公司周边四个地下水点位分别进行采样检测,其中2个点位(点位1、点位2)位于灌溉区南侧、西侧,2个点位(点位3、点位4)位于灌溉区东侧、北侧。点位1、2是农田灌溉井,点位3、4是村民饮用水井。经调阅水文地质资料,濮阳市地下水总体流向为:西南方向—东北方向,所选取的点位1、2位于灌溉区地下水流向的上游,点位3位于灌溉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点位4位于灌溉区西北。根据该企业生产特性,特征污染因子是地下水监测因子中的耗氧量,采样检测结果显示,4个点位耗氧量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III类限值要求。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阅了原高新区卫生工作办公室2008年检测点位3的检测报告和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利局2020年点位3和点位4的地下水检测报告。经比对,2008年以来该地区地下水质没有污染。
       4月19日接到第十二批交办件后,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在裕丰源面业灌溉区内选取了5个土壤检测点位、灌溉区周边选取了3个土壤检测比照点位分别进行采样送检,检测结果预计4月底出具。
部分属实    针对该企业第八批交办的治污设施运行台账不规范和废水排放输水管道未进行明标管理的问题,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该企业安排专人专班,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废水排放输水管道标明废水排放流向。目前,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
    针对该企业未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问题,市水利局已对该企业立案并处罚,企业已缴纳罚款。                                                    
    针对疑似污染土壤问题,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在裕丰源面业灌溉区内选取了5个土壤检测点位、灌溉区周边选取了3个土壤检测比照点位分别进行采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周边土壤未受到污染。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十四批4X2HA202104200011濮阳生态环境濮阳县分局,局里无编制、混编混岗、自筹自支人员较多,局里在编制问题上迟迟不给解决,希望解决基层人员不足、无编制、自筹自支、同工不同酬、待遇偏低的问题。濮阳市其他污染    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一)局机关干部职工无编制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共有139名在编在岗职工,已全部带编划转。
 (二)机关干部职工混岗问题。经核查部分属实。按照《濮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濮县办〔2015〕52号)文件规定,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设置6个内设机构、2个事业站(所),共配备12名行政编制。核定的12名行政编制人员中,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占6人,剩余6人远不能承担6个内设机构的正常工作,为了充实环保力量,从隶属事业站(所)调整5人到局机关工作,此5人不符合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应由行政编制人员担任的要求,出现混岗现象。
  (三)反映机关干部职工待遇问题。经核查部分属实。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共有在岗在编职工139名。其中40名属于自筹自支人员,其余人员属于濮阳县财政全额拨款。139名职工人员工资标准均是根据个人职称、级别、工龄等因素由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不存在个人档案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现象。40名自筹自支人员的绩效工资没有纳入濮阳县财政拨款范围,由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自行解决。由于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资金紧张,40名自筹自支人员2019年下半年的绩效工资未及时发放,不存在同工不同筹问题。2020年濮阳县全县各单位均未发放绩效工绩,40名自筹自支人员与全县财政全供人员相比,迟发了6个月的绩效工资(共计307200元)。
部分属实    针对人员混岗和40名自筹自支人员2019年下半年绩效工资未发放问题,濮阳县委、濮阳县政府责成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立即解决。现已全部解决完毕,具体情况为:
    (一)关于混岗问题。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党组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专题会议,调整了5个内设机构负责人,分别由公务员和科级干部担任。其中:局污染防治股由王伟担任股长;局自然生态保护股由王仁山担任股长;局办公室由张敏负责;局规划环评股由孙海峰负责;局政策法规宣传股由卢明忠负责。
    (二)关于40名自筹自支人员2019年下半年绩效工资未发放问题。接到举报件后,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立即对40名人员2019年下半年的绩效工资进行核算,并同濮阳县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濮阳县支行等单位进行协凋,已于2021年4月22日拨付到位。
    截至6月1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十八批5X2HA202104240037河南省濮阳县子岸乡岳辛庄村有一炼油厂,污染严重。多次举报无结果。濮阳市其他污染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濮阳县鑫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位于濮阳县子岸镇岳辛庄村西,占地面积30亩,建设项目为濮阳县鑫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3万吨废机油再生基础油项目。该公司于2016年10月委托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濮阳县鑫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3万吨废机油再生基础油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进行网上环保备案公告(2016年清改项目)。2017年11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郭纪善。该公司于2018年5月委托海南深鸿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2018年7月3日取得了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濮县环审表〔2018〕36号),2018年7月11日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了信息并进行了自主验收。2018年7月10日,该企业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颁发了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豫环许可危废字94号),2020年4月20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颁发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10928070080325J001V)。
经现场核查,该公司生产正常,主要生产设备有常压管式炉、减压管式炉、常压塔、减压塔、原料储罐、产品储罐、循环水冷却系统、蒸汽锅炉等。生产工艺主要为预热、常压加热、常压分离、减压加热、预热凉原料油、冷凝等6个步骤。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艺废水,其他污染物主要有: 
   (一)废气。主要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为燃气锅炉及常压加热炉燃料燃烧的废气,通过低氮燃烧器后废气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该企业每季度对排放情况进行一次自行检测,最近一次检测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检测报告显示符合排放标准。该企业每半年对无组织废气进行一次自行检测。针对这次群众举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于2021年4月26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中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废气无组织排放进行了检测,4月27日出具了无组织废气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符合排放标准。
   (二)固体废物。主要为清罐油泥,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与有资质的河南信阳金瑞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废处置合同。
   (三)噪声。主要为工程高噪声设备,主要有循环泵、离心
泵、鼓风机、引风机和压缩机等。2020年10月19日,该公司委托河南中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报告显示符合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针对“多次举报无结果”问题,濮阳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12369信访办理中心查阅了信访受理记录,自2020年以来无该企业的信访件、投诉件,举报人反映“多次举报无结果”不属实。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明显异味,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部分属实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针对该企业厂区内明显异味问题下达了停产整治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查找异味产生源,并制定治理方案,治理完成后申请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该公司已停止生产并委托河南中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内异味进行治理。经河南中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发现生产区及储罐区地面破裂、管道锈蚀、阀门法兰螺栓脱落导淋漏油是厂区产生异味的主要原因。为此,该企业制定以下整改方案:一是按照《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根据项目生产特点,对生产过程中易挥发、易泄露环节无组织废气排放提出控制要求,减少无组织排放源,对储罐区无组织废气进行收集,增加“光氧催化+800碘值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装置。二是严格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的要求,生产装置采用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经过整改后,将最大程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至6月1日,该企业已按照方案要求,已治理完成,通过验收,群众所举报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二十一批6D2HA202104270018濮阳市范县张庄乡工业园区8号,濮阳市茂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碎石头),生产过程中产生扬尘,物料未覆盖,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在院内的三个池子里,最后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环境污染。濮阳市大气,水      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所述濮阳市茂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濮阳市范县张庄乡工业园区内,建有加工8万吨钢渣粉项目。2020年11月
3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环评批复,文号为范环审〔2020〕69号。该企业主要产品为粒子钢、钢精粉、尾渣和铁块。主要原料为钢渣,生产工艺为“原料—初破—二次破碎—筛分—人工分拣—干磨—棒磨—球磨—水洗—成品”。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和废水,废气主要是钢渣破碎筛选工序和物料装卸转运时产生的粉尘;废水主要是钢渣水选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环评报告要求企业产生的粉尘通过喷淋、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钢渣水选废水和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罐将泥渣和水分离后,由压滤机压块分离,清水引至清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自建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周边农田施肥。
       2021年4月2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和范县张庄乡政府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时该企业未生产,但存在院内物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生产装置下料口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除尘装置,破碎机、振动筛和部分传送带未密闭,未建设车辆冲洗台现象。
       该企业钢渣水选时产生的废水经生产车间内的2个沉淀罐将泥渣和水分离后再由压滤机压块分离,清水引至混凝土结构的清水池内循环使用不外排。核查人员在现场未发现企业院内举报人所述的“三个水池”,不存在“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在院内的三个池子里,最后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环境污染”现象。
部分属实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针对该企业存在物料露天堆放、未完全覆盖的现象,责令其立行立改,于4月28日全部覆盖完毕。针对生产装置下料口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除尘装置,破碎机、振动筛和部分传送带未密闭,未建设车辆冲洗台现象进行立案处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到位前不得投入生产。5月1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已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27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厂生产装置下料口已按照要求安装了除尘装置,破碎机、振动筛和传送带已密闭到位,已安装车辆冲洗台并正常使用。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二十三批7X2HA202104290011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的濮阳拓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两条铸造生产线,无环评手续,属于未批先建,现在拓丰机械将这两条生产线出租给了从山东聊城被取缔搬来的一家散乱污企业,以拓丰机械的名义生产,现场气味刺鼻难闻。濮阳市大气       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所述濮阳拓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濮阳市范县产业集聚区濮王产业园,建设项目为年产50万件铁路货车零部件项目。2016年12月30日原范县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文号为范环审〔2016〕19号。2018年4月该企业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18年7月17日原范县环境保护局环保竣工验收批复,批复文号为范环函〔2018〕2号,2020年4月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该企业主要产品为机加工零部件,主要原料为废钢和耐火砂,主要生产工艺为“制模壳—铸造—冷却—切割铸件—回火热处理—抛丸整理—机加工—成品”。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废气主要包括制模壳工艺废气、抛丸处理时产生的粉尘和天然气锅炉废气。制模壳工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水封罐+盐酸吸收+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抛丸处理时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锅炉废气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接到举报件后,2021年4月30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和范县王楼镇政府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生产设施均在密闭车间内,厂区内无异味,经调阅该企业近期检测报告,无超标数据,但制型车间内制模壳工序浸泡工段存在无组织氨味挥发现象。
       根据该企业环评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内容,通过现场比对,该企业实际只建设了1套机加工零部件生产线,与验收监测报告一致,不存在举报人反映的“新建两条铸造生产线,无环评手续,属于未批先建”问题。
部分属实    针对该企业制模壳工序浸泡工段存在无组织氨味挥发现象,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是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在制膜壳工序浸泡工段安装集气装置的基础上,对该工段进行二次密闭。5月27日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已对制膜壳工序浸泡工段产生氯化铵气体的浸泡池进行了二次密闭,现密闭已完毕。二是要求企业持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定,杜绝跑冒滴漏,减少异味挥发。5月27日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已将原材料氯化铵更换为氯化铝,不再生产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同时,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范县分局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该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二十三批8X2HA202104290093举报近德固乡党委书记王延强,王村村支部书记王守伟: 
1.2020年8月王守伟在王延强支持下利用职权非法把南乐县城西341国道南侧,近德固乡卫生院东侧200米一块50余亩基本农田围挡起来,至今形成垃圾场,破坏地表; 
2.2021年4月王守伟指示他们连夜占土地外围麦田地,用建筑垃圾铺设垃圾路,破坏生态环境。
濮阳市土壤    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所述位置位于濮阳市南乐县近德固乡王村,乡卫生院东侧、国道G341南侧。该地块为南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新区项目用地,已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用地面积51.61亩。该项目已取得南乐县发改委《关于南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新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乐发改审〔2020〕132号),目前土地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证已办理完成。经现场勘测,围挡内面积48.67亩,在批准地块范围内,非基本农田。经现场核查,围挡内存有原征地清障时拆除鸡棚后剩余的少量棚顶杂物,不存在形成垃圾场、破坏地表现象。
    南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新区项目征地区域内原有一条生产路,该路土地被征收后,为方便群众农田管理,应群众要求,王村村委会预留土地,准备临时在围挡外铺设一条田间道作为生产路,由南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新区项目单位实施,该项目单位用砖渣做路基临时硬化了一条简易生产路,而非举报人所述用建筑垃圾铺设的垃圾路。
部分属实    接到举报件后,南乐县近德固乡政府组织人员对围挡内拆除鸡棚后剩余的棚顶杂物及简易生产路砖渣垫层进行清除,目前已清除完毕。5月1日,近德固乡政府组织人员对使用该生产路较多的王村8队、9队群众进行了走访,群众均表示希望修一条较高标准的生产路。目前,已对预留的生产路进行硬化,便于群众生产出行。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二十五批9D2HA202105010016濮阳市濮阳县卢河镇贾庄村村东头的养鸡大棚,无环评手续,异味难闻。濮阳市大气,水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件与第二十一批举报件问题基本一致,属重复举报。
 (一)养鸡大棚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述无名养鸡大棚位于濮阳县鲁河镇贾庄村东,建于2013年,占地面积1.692亩,法定代表人为赵翠环。该养殖户
2018年11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55号)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要求,该养鸡大棚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3月30号与贾庄村村委会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协议》,2021年4月1号与鲁河镇政府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2021年4月2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濮阳县自然资源局、濮阳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对该养鸡大棚进行现场核查。
  1.濮阳县自然资源局核查认定,该养鸡场占地1.692亩,土地性质为林地。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号)关于“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的规定,濮阳县鲁河镇政府2021年4月1日对该养鸡大棚进行了备案。
   2.濮阳县农业农村局核查认定,该养鸡大棚现存栏肉鸡8000只,年出栏最大量24000只,该养鸡大棚达不到规模化养殖标准,属于个体养殖户范围。
3.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养鸡大棚存栏量达不到规模化养殖,不在《2021年建设项目管理名录》以内,属豁免类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登记手续。
  (二)异味难闻问题
   该问题属实。现场核查发现,该养鸡大棚未按要求建设晾粪场,养鸡大棚周边有异味。
部分属实    针对养鸡大棚未按要求建设晾粪场、养鸡大棚周边有异味问题,4月30日,濮阳县鲁河镇政府对该养鸡大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5月3日前按照养殖粪便处理标准,建设规范晾粪场,粪便处理达到日产日清;同时,控制养鸡棚出入门开放时间,最大限度减少粪便气味扩散。目前晾粪场已经建成。
    至6月1日,该养鸡棚内养殖的鸡已处理完毕,今后不再养殖,该棚用作他用,群众所举报问题已整改完成。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二十七批10D2HA202105030005濮阳市濮阳县渠村乡后园村东边,砖渣堆放黄河耕地上。养猪场,粪便随意堆放,气味难闻。网上公示养猪场已拆除,砖渣已清理,实际没拆除,没清理。濮阳市水,土壤       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所述问题与第三批、第二十二批群众举报内容基本一致,属重复举报。接到第三批举报件后,濮阳县自然资源局对交办问题土地性质进行了实地勘测。经鉴定,举报的4家养鹅场与 1家养猪场均占用基本农田。濮阳县渠村乡政府与养殖场主进行了充分沟通。2021年4月14日,养殖场主已将4家养鹅场、1家养猪场自行拆除,目前已复耕到位种植西瓜。
       举报人所述砖渣为濮阳县新明建材厂拆除时遗留的部分建筑垃圾。2020年9月,濮阳县渠村乡按照要求已对该厂进行了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剩余的脱硫塔底座少量建筑垃圾外运时,有零星垃圾掉落在了路边未打扫彻底。接到第二十二批群众举报后,濮阳县渠村乡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对在清运脱硫塔基座建筑垃圾时洒落路边的零星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5月2日,垃圾已清理完毕。
       接到本次举报后,濮阳县渠村乡政府再次进行核查,经多方走访,举报人反映砖渣占用耕地问题为原养猪场主牛建民自家麦地田垄上(与牛建民养猪场非同一位置)存放的6000余块成品砖,原准备扩建养猪场使用,现养猪场已拆除,因田间小麦即将于6月初收割,现在清运成品砖会踏毁小麦,其准备在小麦收割后进行清运,遂将成品砖临时在田垄上存放。
部分属实    针对成品砖临时在田垄上存放问题,濮阳县渠村乡政府与牛建民进行了沟通,5月7日,牛建民已将成品砖清运完毕。
    至6月1日,群众所举报的所有问题已整改完成。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二十七批11X2HA202105030040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渠村乡后园村东黄河滩区破坏耕地。濮阳市土壤    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接到举报件后,濮阳县自然资源局、渠村乡政府等相关部门于2021年5月4日对后园村东黄河滩区展开全面调查,经现场勘察,未发现耕地被破坏现象。
    濮阳县自然资源局、渠村乡政府对后园村近几天举报问题进行了梳理,第三批举报人所述的4家养鹅场和1家养猪场均位于 濮阳县渠村乡后园村东约500米,接到第三批举报件后,濮阳县自然资源局对交办问题土地性质进行了实地勘测。经鉴定,举报的4家养鹅场与1家养猪场均占用基本农田。濮阳县渠村乡政府与养殖场主进行了充分沟通。2021年4月14日,养殖场主已将4家养鹅场、1家养猪场自行拆除,目前已复耕到位种植西瓜。
部分属实  
    至6月1日,4家养鹅场、1家养猪场自行拆除,并复耕。群众所举报的破坏耕地问题已整改完成。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二十九批12D2HA202105050048濮阳县海通乡两门村东北方向,新龙祥生物有限公司,厂内污水通过管道偷偷排放至地下,在工厂后面东北角有两个渗坑存放污水。附近居民希望工厂停产,恢复地下水的使用。濮阳市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举报人所述新龙祥生物有限公司为濮阳县鑫隆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濮阳县海通乡两门村。2014年,该企业在濮阳县隆祥饴糖有限公司(已倒闭)原厂址上建设,占地面积66亩,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善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928MA3XEX0548,建设项目为年产1000吨二苯甲酮腙项目。2016年11月,该企业委托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进行网上环保备案公告(属2016年清改项目)。2016年10月办理营业执照,2020年4月1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为搪瓷反应釜、制冷机、计量罐、连续真空压滤机、干燥机、冷凝器等。生产工艺为“投料—加温—搅拌—冷却—分离—烘干—包装”。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
  1.废气。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燃气锅炉废气和车间废气。2019年9月,该公司燃气锅炉更改为低氮锅炉燃烧器,安装有烟气自动监测系统并与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联网,锅炉废气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车间废气通过碱液消解+双氧水吸收后通过2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
  2.废水。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车间设备冷却水、锅炉产生的清水和生活污水。车间设备冷却水使用凉水塔降温后循环利用,滤芯洗涤用水进行了技术更新,使用乙醇代替自来水洗涤,洗涤后进行收集,再蒸馏回复利用;锅炉清水收集后用于厂区绿化;生活污水收集后进入厂区化粪池。
  3.固废。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釜底残渣,属于危险废物,该企业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河南中环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危废处置合同。
  (二)现场核查情况
   接到举报件后,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该企业有近期生产迹象,现场也未发现该企业污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地下的情况。现场核查时,厂区东北角有两个水池,均已硬化而非渗坑,一个是调节池,约280立方米,池内无水。另一个是原濮阳县隆祥饴糖有限公司(已倒闭)所建应急池,约5100立方米,该应急池南侧有雨水管网流水的痕迹,无积水且长有杂草。核查发现,该企业雨水管道损坏严重,车间内跑冒滴漏痕迹明显,生产区内有明显异味。
部分属实    针对举报人反述的地下水问题,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河南光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的地下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国家标准。同时,针对该企业车间内跑冒滴漏及雨水管道损坏等问题,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治通知书,责令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3日内制定出治理方案,治理完成后申请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由于该企业管理不善且受疫情影响,一直亏损濒临倒闭,已无能力进行整改,决定自行拆除。2021年5月8日,该企业向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提交了拆除报告。
    至5月31日,该公司所有设备已拆除完毕,群众所举报问题已整改完成。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三十批13D2HA202105060043濮阳市渠村乡后园村,养殖场(猪、鸭),网上公示全部拆除到位,但只拆了鸭场,猪场并没有拆。秦寨村南边,没有降尘措施,施工扬尘污染。濮阳市水,大气     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所述问题与第三批、第二十二批、第二十七批、第二十九批群众举报内容基本一致,属重复举报。接到第三批举报件后,濮阳县自然资源局对交办问题土地性质进行了实地勘测。经
鉴定,举报的4家养鹅场与1家养猪场均占用基本农田。濮阳县渠村乡政府与养殖场主进行了充分沟通。2021年4月14日,养殖场主已将4家养鹅场、1家养猪场自行拆除,目前已复耕到位种植西瓜。
      举报人所述砖渣为濮阳县新明建材厂拆除时遗留的部分建筑垃圾。2020年9月,濮阳县渠村乡按照要求已对该厂进行了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剩余的脱硫塔底座少量建筑垃圾外运时,有零星垃圾掉落在了路边未打扫彻底。接到第二十二批群众举报后,濮阳县渠村乡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对在清运脱硫塔基座建筑垃圾时洒落路边的零星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5月2日,垃圾已清理完毕。
     接到第二十七批举报后,濮阳县渠村乡政府再次进行核查,经多方走访,举报人反映砖渣占用耕地问题为原养猪场主牛建民自家麦地田垄上(与牛建民养猪场非同一位置)存放的6000余块成品砖,原准备扩建养猪场使用,现养猪场已拆除,因田间小麦即将于6月初收割,现在清运成品砖会踏毁小麦,其准备在小麦收割后进行清运,遂将成品砖临时在田垄上存放。濮阳县渠村乡政府与牛建民进行了沟通,5月7日,牛建民已将成品砖清运完毕。
      举报人所述秦寨村实为濮阳县渠村乡陈寨村。陈寨村南边原建有濮阳县首龙新型厂,2020年9月,渠村乡政府已对该厂进行了拆除,对建筑垃圾进行了集中清运,组织人员对大部分地块进行了复耕。濮阳县首龙新型建材厂被拆除后剩余少部分地块在复耕过程中机械施工产生了一定扬尘。
部分属实   
    至6月1日,群众所举报的养鹅场、养猪场及施工扬尘问题已整改完成。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第三十一批14D2HA202105070014濮阳市濮阳县鲁河镇贾庄村东边,有一个养鸡大棚,距离居民区过近,无手续,占用村内基本农田,气味难闻。濮阳市水,大气      经查,该举报件所述问题部分属实。
      该举报件与第二十一批、第二十五批举报件问题基本一致,属重复举报。
  (一)养鸡大棚基本情况举报人所述无名养鸡大棚位于濮阳县鲁河镇贾庄村东,建于2013年,占地面积1.692亩,法定代表人为赵翠环。该养殖户2018年11月22日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55号)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要求,该养鸡大棚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3月30号与贾庄村村委会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协议》,2021年4月1号与鲁河镇政府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2021年4月28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濮阳县自然资源局、濮阳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对该养鸡大棚进行现场核查。
      1.濮阳县自然资源局核查认定,该养鸡场占地1.692亩,土地性质为林地。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0〕1号)关于“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的规定,濮阳县鲁河镇政府2021年4月1日对该养鸡大棚进行了备案。
    2.濮阳县农业农村局核查认定,该养鸡大棚现存栏肉鸡8000只,年出栏最大量24000只,该养鸡大棚达不到规模化养殖标准,属于个体养殖户范围。
    3.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执法人员核查,该养鸡大棚存栏量达不到规模化养殖,不在《2021年建设项目管理名录》以内,属豁免类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登记手续。
   (二)异味难闻问题该问题属实。现场核查发现,该养鸡大棚未按要求建设晾粪场,养鸡大棚周边有异味。
部分属实    针对养鸡大棚未按要求建设晾粪场、养鸡大棚周边有异味问题,4月30日,濮阳县鲁河镇政府对该养鸡大棚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5月3日前按照养殖粪便处理标准,建设规范晾粪场,粪便处理达到日产日清。5月3日,晾粪场已经建成。接到本次举报件后,鲁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同养殖户赵翠环进行沟通,告之其养鸡大棚距离村民住宅较近,异味对村民生活造成影响,赵翠环表示待养殖幼鸡5月20日出栏售出后将不在此大棚内搞养殖。
    至6月1日,该养鸡棚内养殖的鸡已处理完毕,今后不再养殖,该棚用作他用,群众举报问题已整改完成。
    6月2日至6日,经市攻坚办督察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核查,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已办结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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