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2017〕218号濮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推进全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根据《濮阳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濮依法行政领办〔2017〕2 号)文件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7年10月23日
附 件: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 情 节 与 后 果 | 行政处罚标准 | |||
1 |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量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按照环评报告批复中的排污量计算 | 1.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 | ||
2.排放水污染物未超过排污量的 | 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3.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污量1倍以下的 | 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4.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污量1倍以上2倍以下的 | 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5.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污量2倍以上的 | 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按照环评报告批复中的排污量计算 | 1.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1倍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1倍以上2倍及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3.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2倍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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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公开,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 1.年度内初犯,不公开或者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责令公开,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罚款 | |||
2.年度内再犯,不公开或者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责令公开,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年度内犯三次或者三次以上,不公开或者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责令公开,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 责令公开,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马颊河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整治和补偿;拒不修复、整治的,由有关机关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按照原条文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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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 1.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已投入试生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3.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正式投入生产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 1.对环境影响很小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3.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在马颊河保护重点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拒不停止的 | 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没有污染物排放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2.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有污染物排放,但有合格的配套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且正常运行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3.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有污染物排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注:以上表格的行政处罚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