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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办〔2019〕59号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局制定了《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991起执行。

 

附件: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9816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情节与后果

行政处罚标准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款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应当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标准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款

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逃避监管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或者在环境污染应急期间逃避监管的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暴力抗拒执法查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七条第规定的

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当事人当年度犯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再犯但危害后果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注:以上表格的行政处罚标准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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