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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表时间:2021-12-06 浏览次数:

法规条目

法条内容

裁量标准

备注

轻微

一般

严重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情节轻微,关闭、闲置三天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比较严重,致使关闭、闲置3天以上、10天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影响恶劣,致使关闭、闲置10天以上的,对周围环境、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农村生活垃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情节轻微,丢弃、堆放倾倒垃圾量在3m³以下,遗撒、污染面积在100m²以下,或焚烧量在100kg以下的,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情节比较严重,垃圾量在3m³以上、10m³以下的,遗撒、污染面积在100m²以上、1000m²以下,或焚烧量在100kg以上、1000kg以下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情节恶劣 ,倾倒、丢弃、堆放垃圾量在10m³以上,遗撒、污染面积在1000m²以上,或焚烧量1000kg以上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第二款 禁止擅自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

 

运送垃圾数量在3m³以下,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责令相对人限期改正,对相对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

运送垃圾数量在3m³以上10m³以下的,对农村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对人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处罚。

运送垃圾数量在10m³以上,对环境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

下罚款。

 

第十七条 第三款 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

 

数量较少、情节轻微,重量在10kg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数量较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重量在10kg以上、50kg以下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数量较大,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重量在50kg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不按规定清扫、投放责任区内的垃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第三款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投放责任人应该及时按照规定清扫、投放责任区内的垃圾。

 

 

 

 

情节轻微,未清扫面积在50m²以下,或投放垃圾量在100kg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元以下处罚。对个人处5元罚款。

 

情节较重,影响环境卫生的,未清扫面积在50m²以上、1000m²以下的,或未投放量在100kg以上、500kg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罚。对个人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未清扫面积在1000m²以上,或未投放量在500kg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元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二)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数量在5m³以下的,责令整改。能够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不予处罚。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整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分类运输、数量在5m³以上、10m³以下的,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数量在10m³以上的,或对环境、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注:本裁量标准中罚款的数额,以下包含本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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