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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台前文〔2023〕118号濮阳市存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

濮环台前文〔2023118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关于撤销濮阳市存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30000吨/年非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批复意见的决定

 

濮阳市存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2922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出具了《关于濮阳市存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0000/年非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濮环台前审〔202211号),依据20231218日打渔陈镇人民政府、台前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证明材料,你公司在当年办理环评过程中,提供的2022221日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夹河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的建设用地符合打渔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撤销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2022922日作出的《关于濮阳市存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0000/年非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濮环台前审〔202211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158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台前县人民法院(地址:台前县新区纬七路40号)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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