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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928环催字〔2023〕1-1号朱强

发表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0928环催字〔2023〕1-1

 

朱强

身份证号:XXXXXX

地址:江苏省通州市平东镇平东村二十二组114

你在碧桂园天誉项目,使用国三以下无牌工程机械施工,该行为未落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相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27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0928环罚决字〔202217),对你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410日,我局以邮寄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二次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0928环罚决字〔202217)你于2023411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豫0928环罚决字〔202217号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捌仟柒佰伍拾圆整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闫志奎

电话:0393-3233496

地址:濮阳县挥公大道与大庆路交叉口西北角

邮政编码:457100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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