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8环罪移字〔2023〕3号濮阳县公安局
发表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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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豫0928环罪移字〔2023〕3号
濮阳县公安局:
本机关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你单位,请查收。
附:(注明所附的材料名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检查笔录1张;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3页;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21页;
现场勘察示意图、租赁合同、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料(酚钠盐)检验报告单、进货出货记录;
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1份2页;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表1份1页;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1份2页;
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张;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濮阳县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3页。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