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927环撤决字〔2024〕1号濮阳市存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豫0927环撤决字〔2024〕1号
濮阳市存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7MA9KA2YB8B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打渔陈镇何庄村东8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庆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分局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所占土地属山东省阳谷县十五里园镇陈堤口村,在办理环评审批过程中,未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的2022年2月21日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夹河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的建设用地符合打渔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台前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我分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927环撤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24年12月4日,你单位提交《陈述与申辩书》,我分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研究认为,你单位提交的《陈述与申辩书》中提出的理由,未能证实在你单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提供的2022年2月21日台前县国土资源局夹河国土资源管理所出具的建设用地符合打渔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撤销行政许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分局决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撤销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关于濮阳市存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30000吨/年非金属回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濮环台前审〔2022〕11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158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台前县人民法院(地址:台前县新区纬七路40号)提起行政诉讼。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