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和采用标准及方式
(一)信息内容
1.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事态紧急、情况严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需要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环境保护部从其他渠道得知,需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
(二)采用标准及方式
1.报告及时、要素齐全、重点突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环境保护部值班信息》形式直接报告中办、国办。
2.未直接送阅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动态报告》上采用或备查。部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编辑《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通讯》时综合采用。
二、通报内容和形式
每月初,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上将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告部领导。通报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综述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报告信息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情况。
二是以表格形式反映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上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数量,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动态报告”、“部值班信息”、“备查”、“环境应急督查通知书”5类,对信息分别进行统计(见附表)。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报告职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 作措施到位,制度保障到位。
(二)为全面准确反映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主要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为评价依据。
(三)环境保护部按年度对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信息报告工作存在薄弱环节的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进行重点督查。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