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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4-10 浏览次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要求,我厅决定自2010年5月起,至2010年12月底,在全省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是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件、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省辖市环保局要按照环保部提出的统一领导、专业指导、属地负责、逐级审核的组织实施原则,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安排、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省辖市环保局要按照《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的统一要求,结合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计划,切实抓好落实。

三、加强培训。为提高效率,熟悉检查工作流程,环保部将在南京专门开展培训工作。各省辖市要按照环保部的统一要求,加大对市、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为全面完成检查任务打好基础。

四、保证质量。各省辖市要认真做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保证检查数据真实、准确。要按照环保部的统一要求,认真完成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要通过本次检查深入分析本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现状及问题,为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和制定化学品监管政策打好基础。

五、加强督导。为保障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各省辖市要切实加强督促督导工作。省环保厅将根据情况,组织对本次检查的各个阶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

为确保信息通畅,请各省辖市环保部门将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人、联络人名单及联络方式于2010年4月15日前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河南省环保厅应急办郝路

电 话:0371-66309220

联系人:河南省环保厅污防处张琳

电话: 0371-66309096

附件:

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

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一)掌握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处置及救援资源,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化学品生产、贮存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建立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及数据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二)为建立环境风险源评估制度,实现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奠定数据基础。

(三)为整合我省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资源,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能力。

(四)为将环境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和化学品监管政策措施,制定宏观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段金生 马新春

副组长:黄普选 高惠民 王 晓

(二)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范保华

副主任:李 莉 张 琳

成 员:梅红霞 赵 辉 郝 路 吕宗鑫 刘培洋

联络人:郝 路

三、工作原则

本次检查以统一领导、专业指导、属地负责、逐级审核为组织实施原则。

(一)统一领导

本次检查工作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调度,并组织专家对各省辖市上报的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形成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建立我省环境风险源信息库,开展技术培训。

(二)专业指导

省环保厅将邀请环保、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各级环保部门化学品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属地负责

本次检查按照国家制定的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和技术要求,以我省污染源普查和2009年化学品专项检查作为基础开展检查。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协助县(市、区)环保部门对其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监管的对象完成检查工作。

(四)逐级审核

各省辖市局负责县(市、区)环保部门检查数据填报质量的审核,定期对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并负责检查数据的分析汇总,完成辖区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申请省环保厅验收;省环保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点为2009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09年度。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工业污染源,共包括以下3大类10中类35小类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1、石油加工、炼焦业:

(1)精炼石油产品的制造: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②人造原油生产;

(2)炼焦。

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①无机酸制造,②无机碱制造,③无机盐制造,④有机化学原料制造,⑤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肥料制造:①氮肥制造,②磷肥制造,③钾肥制造,④复混肥料制造,⑤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⑥其他肥料制造;

(3)农药制造:①化学农药制造,②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

(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①涂料制造,②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③颜料制造,④染料制造,⑤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5)合成材料制造:①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②合成橡胶制造,③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④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②专项化学用品制造,③林产化学产品制造,④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⑤信息化学品制造,⑥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⑦动物胶制造,⑧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3、医药制造业:

(1)化学药品原药制造;

(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三)检查对象的确定

本次检查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基础,为确保有关信息不漏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检查对象:

1、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产业活动单位均纳入本次检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检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检查;

2、在2008年年度和2009年年度停业、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检查;

3、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缔、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检查。

注: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比,本次检查增加了:

(1)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新建已验收的企业;

(2)2007年12月31日前投入试生产、试运行,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新建项目。

(四)检查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联系方式、行业类别、年生产时间、工业总产值、厂区面积、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评文件是否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境风险评价专篇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等;

2、企业化学物质情况:包括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副产品、原料等的名称、种类、数量、物理状态、物质分类、实际产量、贮存量、用途及运输方式等;

3、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包括风险单元的主要化学物质、风险特征、防护围堰及有效容积、专用泄漏排水沟/管、地面防渗以及防渗材料、气/液体泄漏侦测警报系统及联网情况、泄漏气体吸收装置、事故废水排放去向、事故应急池及容积、清净下水排放切换阀门及清净下水排水缓冲池等;

4、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物资情况: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器材;消防设施;堵漏、收集器材;应急监测设备;应急救援物资的名称、数量、外部供应单位、外部供应单位联系方式等;

5、企业周边水和大气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包括废水和清净下水排放去向;废水和清净下水收纳水体功能类别;企业所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功能类别;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养殖区、鱼虾产卵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居民、学校、医院等)的名称、规模、级别、相对企业位置方位、距企业距离、联系方式等。

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情况:包括上次修订时间;是否开展演练;是否经过论证;是否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和《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情况统计表》。

五、检查步骤

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培训阶段: 2010年3月—4月

省环保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统一部署检查工作。各省辖市环保局部署辖区内检查工作。

组织各省辖市环保局选派1名业务骨干参加国家在南京举办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检查培训,参加培训人员负责本级检查人员及所辖各县(市、区)检查人员的培训;省环保厅指导各省辖市环保部门开展培训。

培训主要内容是:《检查表》的填报方法及指标解释,数据网上填报软件的使用,检查档案的管理以及检查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二)检查登记阶段:2010年5月—9月

1、检查登记:各级环保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上述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开展全面检查,按要求填报《检查表》,并同时完成检查数据在 “中国环保热线”网站(www.12369.gov.cn)的一次录入工作。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订质量控制方案,指定专人每月对辖区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检查表》和网上录入情况进行检查。

2、核查更正:在检查登记期间,省环保厅将根据各省辖市检查情况和进度,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不定期的对各省辖市检查情况、《检查表》数据填报质量、网上录入质量进行核查。各省辖市要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改正,并在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检查表》和网上数据的修改和更正。

有关核查方案另行通知。

(三)数据分析汇总:2010年10月—11月

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对本辖区检查的数据进行审核,对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进行评审,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报省环保厅。

有关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1月

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各省辖市上报的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并对全省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河南省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检查作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抽调业务熟练、工作细致认真、协调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检查、汇总、审核、报本级领导小组审签、网上填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并保障检查所需经费。各省辖市要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和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扎实地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并在2009年环境安全大检查和全省化工企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建立此次检查的企业名单,事先通知检查对象整理、准备有关原始记录和台账,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检查登记表填报质量

各省辖市要制定质量控制方案,确保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注重现场检查,认真查阅、核对企业相关台账、票据等有关信息;注意《检查表》中填报涉及量的数据应与计量单位一致,以及表内指标之间、表间数据填报的逻辑性、合理性。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企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域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检查,避免漏报和错报。

(四)加强检查资料档案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辖区检查企业的《检查表》妥善保管备查,并建立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做到一源一档。有关此次检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可参考《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环发〔2007〕187号)和《关于加强全国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39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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