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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责改〔2017〕第30号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

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233174081432

  地址:南乐县县城仓颉东路延伸段安济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周兵杰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8月31日你单位总磷在线监测设施经濮阳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濮阳市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国、省控濮阳市污染源监控超标预警专报》显示,2017年9月初以来,外排口废水总磷浓度存在超出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出口浓度排放标准值(标准值为0.5mg/l)情况;2017年9月18日,濮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废水外排口取样,化验结果是2.54 mg/L,超标4.08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八条要求,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并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整改报告报至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常慧

  行政机关电话:13629868241 行政机关地址:濮阳市金堤路520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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