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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罚责改〔2017〕第17号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

  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9233174081432

  地址:南乐县县城仓颉东路延伸段安济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周兵杰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濮阳市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国、省控濮阳市污染源监控超标预警专报》显示,2017年6月23日(5时-10时、15时-16时、19时)你公司氨氮日均值浓度为5.93mg/l,超出国家规定的污水处理厂出口浓度排放标准值0.19倍(标准值为5mg/l)。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并于2017年7月14日前将整改报告报至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华龙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联系人:常慧

  行政机关电话:13629868241 行政机关地址:濮阳市金堤路520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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