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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审〔2019〕11号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河南沃森超高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万吨/年超高新材料项目环

发表时间:2019-03-15 浏览次数:

河南沃森超高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省正大环境科技咨询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沃森超高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万吨/年超高新材料产业装置项目(现名称为3万吨/年超高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开发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濮开环初审〔2019〕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 《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2. 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3.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催化剂装置废气收集后送至焚烧炉焚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包装粉尘、茂金属高密度聚乙烯包装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生产装置三乙基铝密封罐排气经矿物油吸收后,进行焚烧处理;焚烧炉尾气经SNCR脱硝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对罐区、生产区的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各项废气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严格50%限值。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VOCS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本次工程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工艺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前期雨水、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同除盐水系统排水排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收纳水质要求。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矿物油、废铜基吸附剂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污泥属于一般固废,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9000046)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1. 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开发区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3年-5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19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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