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

濮环审〔2019〕14号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濮阳市瑞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循环经济2万吨/年改性碳五石

发表时间:2019-04-23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濮阳市瑞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循环经济2万吨/年改性碳五石油树脂和

2万吨/年加氢碳五石油树脂项目(一期)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濮阳市瑞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市瑞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循环经济2万吨/年改性碳五石油树脂和2万吨/年加氢碳五石油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开发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 《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2. 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3.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精馏塔、闪蒸塔、蒸馏塔不凝气送至导热油炉作为燃料燃烧处理;造粒机头有机废气经“填料塔+油雾净化器+UV光催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造粒机尾含尘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后,通过15m 高排放气筒排放;锅炉废气、导热油炉烟气分别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8m高烟道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UV光催化+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火炬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直接排放;加强对罐区、生产装置区、造粒车间的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各项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严格50%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标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8-2018)表1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建议值。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VOCS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本项目新建一座处理工艺为“隔油+气浮+水解酸化+A/O”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40m3/d。生产废水、设备清洗水、循环系统排水、脱盐水站废水、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放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2间接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及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收纳水质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水洗中和沉淀物外售综合利用;废导热油、废润滑油、污水处理站废油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制氮装置定期更换的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处理;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干化后送至濮阳市垃圾填埋场填埋。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1. 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开发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3年-5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19年4月19日  

版权所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卫河中路186号 联系电话:0393-6667610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2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3

网站总访问人数: 在线人数:

豫ICP备150026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