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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审〔2019〕17号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濮阳市胜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橡塑制品项目环境

发表时间:2019-06-06 浏览次数:

濮阳市胜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市胜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橡塑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工业园区环保分局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 《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2. 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3.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配料粉尘、混炼废气中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塑炼废气、硫化废气经“UV光氧催化系统+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对生产装置区、配料间的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各项废气排放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建议值。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VOCS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属于清净下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生活污水依托濮阳中原久盛石化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及濮阳市第三污水处理厂收纳水质要求。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含油废抹布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废液压油、光氧催化设备产生的废灯管、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橡胶边角料、废钢材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收集后外售;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回收利用。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9000107)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1. 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工业园区环保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3年-5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19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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