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今天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

濮环审表〔2020〕69号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0-12-25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0-12-25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濮环审表〔2020〕69

    

关于对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水泥稳定碎石

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省欣耀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濮阳运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

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水泥筒仓粉尘分别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干混砂浆混合过程粉尘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水泥稳定碎石搅拌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原料堆存、装卸、运输等无组织粉尘经密闭、洒水、车辆冲洗、封闭输送等措置治理。废气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2.废水。车辆、搅拌机清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

3.噪声。运营期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袋式除尘器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0年1225

 

抄送:濮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25 印发


版权所有: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卫河中路186号 联系电话:0393-6667610

豫公网安备4109020200026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9000033

网站总访问人数: 在线人数:

豫ICP备1500265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