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20〕52号河南科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0-12-28
名 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河南科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3万吨/年含油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濮环审〔2020〕52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河南科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3万吨/年含油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科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900MA44LFM70W)报送的由深圳市国志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科瑞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3万吨/年含油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减压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循环+28m 排气筒排放”,分子筛改造再生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循环+28m 排气筒排放”,燃烧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循环+双碱法脱硫除尘+30m 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废气依托现有“低氮燃烧+烟气循环”+30m 排气筒排放”,破碎筛分混料、原料贮存间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UV 光氧催化+活性炭+15m 排气筒排放”,打包碳渣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15m 排气筒排放”,罐区大、小呼吸、装车废气依托现有“微生物法+活性炭处理装置+15m 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微生物法+活性炭处理装置+15m 排气筒排放。减压炉、再生炉、燃烧炉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导热油炉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及《河南省2019 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相关要求。破碎筛分混料、原料贮存间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排放限值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打包碳渣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二级标准的 50%,罐区大、小呼吸、装车废气排放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要求。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处理、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VOCS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生产废污水和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两级气浮+UASB+A/O”工艺处理后排入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 4 二级标准及濮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热解碳渣满足利用标准情况可外售综合利用,袋式除尘器收集粉尘进入热解系统处理,废活性炭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废石膏、废钢铁外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环保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卫河中路186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20年12月28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