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环审〔2019〕25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南乐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年产9.6万头商品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南乐美神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南乐美神养殖有限公司年产9.6万头商品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南乐县环保局审查意见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相应投资。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猪舍及堆粪场恶臭气体的产生及排放,污水前处理系统蓄粪池,定期喷洒除臭剂,并加强周边绿化;堆肥车间采用全密闭措施,恶臭气体收集后采用生物滴滤塔进行处理;沼气燃烧废气采取低氮燃烧+烟气循环处理后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专用烟道排放。各项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河南省2019年锅炉综合整治方案》(豫环文〔2019〕84号)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猪尿液、猪舍冲洗废水、机械刮板冲洗废水、养殖区初期雨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综合利用。
3.噪声。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猪粪、粪渣、污泥等收集后运往有机肥发酵区制作有机肥;病死猪尸委托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化制处理;废脱硫剂由生产厂家统一回收处置;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四)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项目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确保各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污染事故,确保养殖区、场区道路及污水处理系统各构筑物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严格做好防渗措施。
(六)本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的要求建设相关设施,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表》提出的控制要求。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南乐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