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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环审〔2019〕33号

发表时间:2019-07-30 浏览次数: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10万吨聚氨酯防水涂料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聚氨酯防水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工业园区环保分局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投料工序、收料仓、小粉料仓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送至车间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升温脱水、聚合反应、真空脱气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脱水釜和反应釜顶部的排气管引至“旋风除雾+洗涤塔+RTO”装置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罐区大小呼吸废气经储罐呼吸阀活性炭吸附后排放;导热油炉依托现有工程,不再新增;加强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的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各项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建议值。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加强VOCS治理措施的运行管理,全面落实设备动静密封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VOCS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废水。制备脱盐水浓水、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排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同冷却循环水系统排水排入第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尾水排放应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1标准及第三污水处理厂收纳水质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建设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布袋除尘器除尘灰回用于生产;废分子筛厂家回收;废原料包装袋、废原料包装桶、废活性炭、成品过滤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项目编号4109000254)控制指标要求。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工业园区环保分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2019年7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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