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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9-11-13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19-11-13

 

   :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濮环审表〔2019〕22号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对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利局:

你单位报送的《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落实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

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求,施工期的施工场地严格落实“8个100%”管理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施工方式,加强对非移动式机械的管理,定时对场地PM2.5PM10数值开展监测,防止扬尘污染,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2.废水。施工废水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抑尘。

3.噪声。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定期进行清运。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由开发区环保局按照职责开展环境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濮阳市金堤路520号(457000)

联系电话:0393-6667604    传  真:0393-6667604

电子邮件:pykfjdk@163.com

 

              

     2019年11月8日

 

 

抄送:开发区环保局,濮阳市环境监察支队。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8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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